协会章程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植保与清洗机械分会

物理防治器械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植保与清洗机械分会物理防治器械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分会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特点制订的。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是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植保与清洗机械分会物理防治器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是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与分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委员会应根据协会与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活动。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调查研究物理防治器械杀虫灯为主的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及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跟踪了解物理防治器械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发展趋势,为政府、企业、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三)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修)订有关物理防治器械(植保机械)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四) 组织会员开展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活动。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质量管理及产品认证工作;

(五) 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新材料,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

(六) 组织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的交往,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提出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提出物理防治器械行业建议推广的节能产品、淘汰产品及鼓励发展产品;

(八) 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会员利益和行业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推动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组织会员开展维权活动;

(九) 承担政府部门及协会分会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委员会根据协会分会的授权在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中发展会员,并按协会规定收取会费。

(一)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植保机械与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及其零部件产品制造、设计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成为委员会会员。

(二)申请加入委员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协会和分会及委员会工作条例;

2.遵守协会和分会及委员会制订的行约行规;

3.积极参加协会和分会及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按时缴纳会费。

(三)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本单位基本情况;

2.经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协会分会备案;

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长代行审核会员入会,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相关情况;

4. 由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四)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凡正式缴费成为专业委员会会员后,将颁发会员证书、会员铜牌(注明“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主任单位”、“主任单位”)会徽标志使用权;

2. 会员均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3. 优先参加协会、分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 优先获得协会、分会及专业委员会印发的经济技术情报、信息和会刊等资料;

5. 抱团参展、全国农机展位费优惠10%以上;

6. 对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7. 中华物理防治网产品信息宣传;(官方网站:www.cnwlfz.com

8.百度推广及相关网站推广产品信息。

9.理事单位享受权利:

      1)单独建一个“物理防治器械专业委员会理事群”参与行业重大事项讨论决定;

2)如本会有农业部相关部门及发改委的有关政策信息理事单位可优先享受;

3)理事单位优先享受最新、最全、最早的招投标材料及文件信息;

4)决定对违章会员的除名;

5)专业委员会每年会召开两次以上的理事会议。

6)享受1~8的权利和服务。

10. 会员单位享受权利:

1)会员单位参加每年行业专业委员会代表大会。

2)享受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

3)享受1~8的权利和服务。

11.以协会(专业委员会)名义向政府争取到可能性的优惠政策提供会员享受。

(五)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委员会章程的工作条例;

2.执行协会和分会及委员会的决议;

3.维护协会和分会及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及行业的整体利益;

4.完成协会和分会及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5.及时向协会和分会及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按规定无故不交纳会费先停止相关会员享受权利,半年后仍未交费或长期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七)会员严重违反协会和分会及委员会工作条例,经委员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若该会员对除名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委员会的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四)决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

第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

(三)审议通过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委员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订委员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委员会理事单位或会员单位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员单位应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定的主要在职人员担任,法人代表如有变动,则由新任法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接任。

第十三条  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三)办事公正,热心社团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主任、副主任、理事会员单位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和理事可兼任,秘书长为专职。

第十五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委员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

(五)检查、监督和审核委员会秘书处年度工作及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向委员会负责。

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秘书长代表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能是:

(一)按照协会分会章程及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在理事大会的授权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二)组织实施委员会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及主任布置的工作;

(四)每年年初向委员会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五)在委员会授权下,按照分会的“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向委员会员收取会费;

(六)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七)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委员会秘书长原则上挂靠在秘书长单位,也可由总会代管。经委员会理事大会讨论通过后,总会、分会核准,并由委员会与挂靠单位签定挂靠协议书。挂靠单位须提供办公用房和办公场所等必要工作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在委员会授权下收取的会费;

 (二)在委员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

 (三)相关单位的赞助或捐赠;

 (四)政府部门的资助或交办任务提供的经费;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正当收入。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项目:

 (一)委员会开展行业活动的支出;

 (二)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

(三)委员会所需办公用品及设施的支出;

 (四)其它符合本条例业务范围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处应建立严格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分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换届或更换主任、秘书长时,接受由分会委托分会秘书处挂靠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修改,须分会秘书长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协会分会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因故解散或完成宗旨注销,须由分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委员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由协会或分会审查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终止前须在协会或分会及有关单位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部资产,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植保与清洗机械分会物理防治器械专业委员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