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全国物理防治器械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国物理防治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委员会各项业务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物理防治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专业委员会领导下,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为专业委员会下设机构,由专业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专家委员会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3 人、秘书 1人,由专业委员会任命。

第五条、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

一、配合专业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全国物理防治专业委员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参与行业调查研究等工作;

二、在专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全国物理防治器械行业机构资质等级评定;

三、开展全国物理防治器械行业的技术标准、监测与评估方法的制订修订;

四、开展科技成果评审和新器械、新技术的推荐和推广应用;

五、参加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职业资质鉴定、继续教育等工作;

六、参加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七、开展全国物理防治器械行业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

八、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

第七条、专家入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热爱中国物理防治事业;

二、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通政策、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威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70 周岁以下;

五、拥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具有 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六、可聘任国内外知名专家作为专家委员会顾问。

第八条、由相关业务机构推荐,本人填写专家推荐表。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

第十条、颁发专家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专家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专家行为准则:

一、公正履行专家职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奉公;

二、维护专业委员会的良好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工作期间除规定应由会员单位负担的相关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暗示)额外报酬;

四、自觉接受专业委员会与社会等任何形式的监督。

第十三条、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专家委员会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取消专家资格。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保留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